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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02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工作部署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函〔2022〕19号)精神,以及《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党办函〔2014〕1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费来源

省科技厅通过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专项资金和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工作经费4万元,分为工作补助经费和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项目经费。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根据《贵州省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函〔2022〕19号)精神选派的省级科技特派员。

第三条 工作补助经费

(一)补助标准及用途

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含购买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主要用于省级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工作的生活补助、交通差旅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补助条件

年度考评合格及以上的省级科技特派员。

(三)补助方式

补助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制。在扣除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后,剩余部分在年度考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第四条 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项目经费

(一)补助标准及用途

每人每年2万元,主要用于省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项目实施必要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二)补助条件

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或联合围绕服务地产业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产业技术指导服务、新品种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技术瓶颈集中攻关、本土人才培养帮带、农业产业功能拓展等相关科技需求,与联结企业(合作社)签订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合作协议,经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立项实施。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三)补助方式

项目经费补助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21〕152号)规定,由科技特派员、联结企业(合作社)与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第五条 管理要求

工作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面向受援单位取得实际效果的追踪问责机制。省级科技特派员无故中止服务或拒不完成工作合同,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相应管理部门终止其选派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将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今后不再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

第六条 其他要求

除上述补助经费以外,省级科技特派员下基层服务期间,不得在服务地以任何形式领取咨询费、课酬等科技服务补助,也不得在派出单位报销来往服务区域产生的差旅费等补助。

市(自治州)、县(市、区)财政、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国家和市县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备注:

关于每人每年2万元工作补助经费

实现年度包干制的测算依据

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党办函〔2014〕19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号)等文件规定,省级党政机关一般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最低为280元/每天,误餐补助等其他补助费用180元/每天,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上述三项相加,每天各项补助费用平均超过400元,省级科技特派员按每年现场服务时间不少于60天计算,应补助费用在2.4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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