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毕业生同学:
根据《遵义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遵财教〔2013〕25号)、《市财政局 市教育体育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对<遵义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通知》(遵财教〔2023〕41号)、《遵义市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遵教体发〔2023〕14号)和《市教体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积极做好我校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特告知同学们:
一、补偿代偿对象
1.2006-2008年在基层服务(或就业)的我校全日制毕业生(参加五类服务项目贷款毕业生,2024年可补报)。
2.2009-2012年在基层服务(或就业)的我校全日制毕业生。
(以上2类对象学生申请补偿代偿集中受理时间为2023年7月1日前,2024年可补报,兑现时间为2024年。)
3. 2013-2016年在基层服务(或就业)的我校全日制毕业生。
(学生申请补偿代偿集中受理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7月1日,兑现时间为2024年。)
4.2017-2019年在基层服务(或就业)的我校全日制毕业生。
(学生申请补偿代偿集中受理时间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7月1日,兑现时间为2025年。)
5.2020年1月1日起在基层服务(或就业)的我校全日制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所在县(区、市)教体局按《遵义市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遵教体发〔2023〕14号)规定申请补偿代偿。
6. 不符合补偿代偿政策的对象:
(1)就业或服务单位不在全省100个一类重点乡镇以及在一类重点乡镇社区就业或服务的(遵财教〔2023〕41号、黔扶办通〔2012〕15号);
(2)应(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以及定向、委培和在校期间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
(3)申请补偿代偿时助学贷款有逾期的;(办理期内结清并且银行出具无逾期记录后可申请。)
(4)在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不满三年(或五年),期间通过招考、借用、抽调等形式转到非一类重点乡镇基层单位工作以及中断就业或服务的;
(5)就业或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6)就业或服务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就业服务期满有关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不符合补偿代偿政策的。
二、申请条件
(一)2006-2008年基层服务(或就业)毕业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贷款代偿:
1.就业类型为五类基层服务(或就业)项目,即:在就业过渡期内(过渡期为3年、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算起),于2006—2008年加入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服务项目(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如果在校就读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其助学贷款本息。
2.在校期间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不能申请。
(二)2009-2019年在基层服务(或就业)的毕业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在就业过渡期内(过渡期为3年、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算起),于2009年起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或就业),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补偿其学费或代偿其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
三、补偿代偿标准
根据学生就读学制年限和学校学费标准进行计算,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贷款利息指毕业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在就业服务期间(3年或5年)产生的利息。对于国家或学校已免除部分学费的毕业生,在兑现补偿代偿政策时,须按补偿标准减除国家或学校已免除的那部分学费。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我校毕业生,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提供单位联系电话);
(2)就业服务期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五类”生提供就业当年起连续六年、其它类提供就业当年起连续四年,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提供单位联系电话);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遵义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参加五类服务项目毕业生提供遵义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5)遵义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参加五类服务项目毕业生提供遵义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6)在校期间获得的助学贷款以及在就业服务期间内(3年)产生的利息证明(加盖经办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提供单位联系电话。无助学贷款的,不用提交);
(7)行政区划调整或乡镇名称变更材料。如果就业服务乡镇行政区划有调整或乡镇名称有变更的,需提供行政区划调整或乡镇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提供单位联系电话);
(8)其他证明资料。
五、相关说明
1.艰苦边远地区。指黔扶办通〔2012〕15号文件公布的我省原100个一类重点乡镇。
2.基层单位。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咨询。向毕业所在院(系)进行咨询。
六、资格审核
我校根据遵财教〔2013〕25号、遵财教〔2023〕41号文件精神,认真核实毕业生在校就读、学费缴纳以及获得助学贷款等情况,对毕业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每年及时将符合补偿代偿政策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送市教体局审定。市教体局根据我校报送资料对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格进行审定,及时公示审定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教体局在2025年对市属高校报送的最后一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材料,未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市属高校毕业生视为自动放弃补偿代偿资格。
七、材料报送要求
1.学生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套),装订顺序为:《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考核表》-《就业服务期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在校期间获得的助学贷款以及在就业服务期间内(3年)产生的利息证明》-《行政区划调整或乡镇名称变更材料》-《其他证明资料》,所有材料须按第五条要求办理。
2. 不得随意改动和调整相关表格内容及格式。
附件:1. 遵财教〔2023〕41号文件
2.市教体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3. 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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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